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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2日 星期四

外勞政策保障不了外勞

自由廣場  2007. 4. 12.

 


        當產業界呼籲「本勞工資與外勞工資脫鉤」時,政府的標準答案是:台灣曾與國際勞工組織簽約,不能違約;台灣是WTO會員,不能違規;民進黨以人權立國,不能歧視外國勞工。姑且不論是否真的違約、違規、或歧視外勞?且看在現行的制度下,外勞人權真的受到保障嗎?

        「基本工資」訂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家庭的基本生活,外勞在其母國工作所得每月遠低於一百美元,如果台灣雇主付給他們二百美元,不但保障外勞家庭的基本生活,二年下來還能發筆小財。可是台灣政府要求雇主必須付出五百美元(必須超過基本工資一五八四元新台幣)聘用外勞,政府的善意會使外勞收入倍增嗎?不會!

        外勞願意接受的所得與台灣雇主必須付出的薪資有很大的差距,二年下來高達二十萬元新台幣,為了消化這筆錢,要求外勞在國內付佣金,第一年每月付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付一千七百元,二年總共四萬二千元,仍然無法消化這個差額,因此要求外勞在國外付出三千美元上下的「國外佣金」,高捷外勞因是三年期又加班機會多的工作,因此要求外勞付七千美元的「國外佣金」。

        外勞在來台前,就背負起巨額的債務,第一年的工資全部要用來還債,萬一工作不適應,或者發現被雇主剝削,甚至於被雇主虐待,都得忍氣吞聲,怕得罪雇主而遭到遣返。只有在忍不下時才會反抗或逃亡。這與「不能歧視外國勞工」的初衷,有天壤之別!

        怕被遣返而負債是逃跑的原因之一;第一年白做工、第二年才真正賺錢、第三年想再多賺一點,是逃跑的原因之二。雖然政府採取重罰,非法外勞一旦被抓,罰雇主七十五萬元(以前是十五萬元),外勞立即被遣返,但是非法外勞的人數仍高達二萬,是執法不力?還是政策錯誤?外勞被抓到時,往往搏命掙脫,跳樓摔死、摔成重傷大有人在,摧毀了多少個外勞家庭,我們能讓這樣的悲劇一再上演嗎?

        為了國家形象,政府不讓「本外勞工資脫鉤」,不惜倍增國人請外勞幫傭的費用,高價外勞也斷送台灣產業競爭力,迫使台灣產業外移,這樣的犧牲換來的是美好的國家形象嗎?美國二○○六年對世界各國的人權報告中,對台灣人權列出四大缺失:「官員腐敗、對婦女施暴和歧視、販運人口、虐待外籍勞工」。

        我們的外勞政策還不應該盡快徹底檢討嗎?

(作者 - 高為邦,為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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