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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4月28日 星期五

一個小商人的心聲

談肅貪之道     〈中國時報  人間副刊   1989. 4. 28.

凡夫〈高為邦筆名

要想扭轉層面既深且廣的貪污風氣,傅統的方法是無法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本篇提出以「主動賄賂」為原則的肅貪方法,實為一劑猛藥。但必遭既得利益者、民意代表、及自由派學者的反對。因此得先訴諸於民意,取得共識,由阻力最小的地方下手,必能奏效。

        政府官員貪污枉法,這是一個老問題。自從「吳蘇案」「榮星案」相繼發生,使得「貪污」再度變成人們熱切關注的話題。李總統登輝先生也公開強調政府有決心,並有辦法整治貪污。使我鼓起勇氣,願以一個小商人的實際體會,野人獻曝,期能拋磚引玉,協助政府尋找根本防治貪污的方法。

        貪污之危害國家,不只是金錢上蒙受損失,貪污使政府組織腐化,工作癱瘓,同時使社會風氣腐敗,價值觀念改變,大家追求不勞而獲,人間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之斲喪,國家危矣!

        防治貪污為何困難重重?我認為有四個原因:

1〉層面太廣

        目前貪污現象太普遍了,有權的地方就有貪污的存在,權大的地方貪污便益發嚴重。舉凡司法、警察、人二、民意代表、海關、稅務人員、軍事單位、地方政府、國營事業、國家建設等,沒有不被貪污侵蝕的。因此辦幾個小案子是起不了什麼作用的。但開腸破肚動大手術,又怕動搖國之根本。投鼠忌器,當然成了一個頭痛的問題。

2〉蒐證困難
 
        行賄的目的在使承辦官員做出對行賄者有利的決定,目的達到了,錢也送了,銀貨兩訖,雙方皆大歡喜,政府是無從查起的。

        「吳蘇案」中如果陳松棟檢察宮是個貪官,他把錢收了,所託之事以「查無實據」或「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這樣一來,面子也給了,銀子也收了,皆大歡喜,那裡還會有「關說案」的成立呢!

        再看「榮星案」,事情鬧得這麼大,官員部分卻查不出任何貪污的證據。如果議員不是要求過分,互揭瘡疤,如果黃週旋不是僑民,整個內幕也不會被抖出來。由此可見,如果收授雙方「合作愉快」,蒐證是幾乎不可能的事。

3〉肅貪單位,層次太低,人員太少。

        肅貪組是最近才成立的,是調查局下的一個單位,以它的層次,能主動調查高層次特權階級而不受行政干擾嗎?

4〉政策法規變相鼓勵貪污 
     
        任何一個單位發生了重大的貪污案,其主管由於疏於管教,必須要負「行政責任」。我認為是不公平的,是有反效果的。試想連專業的調查人員對貪污案的蒐證都如此困難,我們能要求一個國營事業的董事長,一個市長,一個院長,事先能洞察他手下那麼多人的操守嗎?我們要求他們全能,其實得到的結果是「官官相護」以求自保。我我們必須了解,貪污是全面的,不是局部的。決不是更換幾個主管就能解決的,我們要有整套的戰略與戰術來對付貪污。

        行賄與貪污同樣有罪的政策,使貪污者多了一道保障。沒有人願意把錢平白送給別人,但是在很無奈的情況下又不得不送。報關行若不送「快單費」及其它通關規費,他的報關行能開得下去嗎?如果政府能夠在肅貪的初期,赦赦免行賄者的罪,那貪污的人隨時都可能被檢舉,他還能高枕無憂嗎?

        至於如何防治貪污, 王作榮 教授曾建議,大幅提高司法官、警察、稅務人員的薪水,但這並不能真正防止貪污,因為薪水提高有限(頂多一倍》,不能與貪污所得相比(「吳蘇案」賄款一次三十萬,「榮星案」一筆就是一千六百萬)

        我反對依賴用「重典」治罪。我國的刑罰絕不比先進國家輕。肅貪無功主要的原因是破案率太低了,如果五個貪污案中有一個能夠破案,試間還有人敢以自己的名譽、數年牢獄時光、一生的前途做為賭注,去貪圖非份之財嗎?因此,問題的癥結應在於如何提高破案率?
首先我主張擴大編制,成立肅貪署,以國家建設經費百分之三為預算,乍看之下,成本似乎很高,但肅貪生效後,僅國家建設部分,政府能節省之金額,何止這區區百分之三呢?
其次要改變過去的觀念,鼓勵各級主管勇於合作,因而破案者應嘉獎而非行政處分。歡迎不記名投訴,赦免行賄者的罪,以期揭發更多的內幕。建立各種情報管道,做為日後偵辦的依據,並對支出與其身份不相稱或財產來路不明的官員,徹底認查。

        以上所言,若能嚴格執行,或可有某種程度的收效。但我特別要建議政府採用最具嚇阻效果的「主動賄賂」法。

        何謂「主動賄賂」?就是在肅貪單位的刻意安排下,由幹員或與其配合的對象向貪污者行賄,而將其過程予以錄音錄影。就拿「吳蘇案」為例,當陳松棟檢察官意識到有關說行賄之可能時,應與肅貪單位配合,並佯裝合作,「引誘」嫌疑犯面談,也「接受」賄款,而將整個過程錄音錄影,達到百分之百的罪證確鑿。為了進一步解釋「主動賄賂」方法之運用,茲選擇下列幾方面詳述之。

1〉民意代表

        立、監委國代及議員是當今權貴,其中不乏利用其權勢〈審查預算及質詢〉而牟取私利者。我們先看一看美國如何防治民代貪污。

        約在十年前,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執行了一個叫ABSCAN的計晝。他們在華府借了一間華廈,並向博物館借了一些古董家具,將它重新裝潢,佈置成阿拉伯皇親貴族的宅邸,並由一名美裔阿拉伯人的幹員,喬裝為阿拉伯財團代表,因擁有大批石油錢,欲在美國尋找投資機會。他的第一個計晝是在大西洋城〈Atlantic City, New Jersey〉開一個賭場(註:大西洋城是美國東部唯一准許睹博的城市),希望能夠取得營業執照。不久,就有幾位國會議員搭上線,分別來到該棟華屋內密談,並收下五萬美金,答應支持這個計晝。殊不知整個收授過程均被錄影,就憑這個錄影帶,終於將這些議員起訴而繩之以法。

        美國人比較守法,並不是他們的道德水準高,而是犯法後被抓到的機會很大,不敢冒險犯法而已。他們的政府比較務實,從不高唱道德重整,也不談自清運動。他們只是在可能發生貪污的地方特別注意,並不惜設下陷阱,讓不潔身自愛的人自動上鉤,其所產生的嚇阻威力當然引起不小的震撼。美國沒有入批評這個「誘人入罪」的方法是不道德的,更沒有人同情入罪的議員。

        如果我們的政府也能採用同樣的方法,試問別有用心的民意代表無法分辨敵友時,還能安心地替包商爭取工程收取佣金?替財團搞公關收取顧問費?替違法者關說收取活動費?替專案計劃把關收取過關嗎?

        若民意代表無法貪污,議會的糾紛會減少很多,大家只能憑自己的良知討論事情,而不再能為自己的利益說話。若「民代」不是通往「發財」之路,還會有人賄選嗎?

2〉司法人員

        權力〈行政干涉)與金錢影響了司法的獨立審判,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層面到底有多嚴重,則無人得知。以前的民意測驗顯示有百分之四十二的民眾不信任司法,最近的民意測驗更有百分之六十民眾認為打官司需要送紅包。姑且不論一般民眾的想法是對是錯,政府應儘速拿出辦法來,建立民眾對司法的信心。這絕不是辦一個「吳蘇案」,抓幾個司法黃牛及司法人員所能達到的,更不是司法院長以個人的魅力信誓旦旦,或法務部長說「這次是玩真的了」,就能挽回民眾對司法的信心。我們要看的是政府是否有具體可行的辦法,有破案率大增的績效。

        如果政府採取「主動賄賂、以毒攻毒」的方法,相信會有立竿見影的功效。先從民眾的投訴不難找到一些操守可疑的對象,再從這些對象正在處理及將要處理的案件中,選擇願意合作的當事人,分別詳加研究,設計出種種不同的誘敵方案,「請君入甕」。

        如果認真去做,不出半年,不難將不怕死的貪官統統揪出來,繩之以法。正因為這個法子製造出一個混淆的局面,誰的錢能收,誰的錢不能收,很難區別。對已走向歧途的推檢人員,便能使其懸崖勒馬,改邪歸爪,扭轉司法貪瀆歪風。

3〉警察

        警察的風紀,某警政署長曾說過「爛到根了」。這也說明了為什麼警察得不列民眾應有的尊敬與支持。但警察又是與民眾接觸頻繁的基層單位,對警察反感便演變成了對政府反感。今且就色情問題為例談一談。

        我不討論色情能不能消滅或如何管理的基本問題,但是目前的氾濫及囂張情形,是民眾怨聲載道的。政府首長屢次表示剷除色情的決心,前有李登輝總統在當台北市長時,試圖消滅北投之色情,後有許水德部長在當台北市長時,要將色情趕出住宅區,但都沒有成功。其原因何在?無他,警察包庇是也。色情業後台最大的股東是警察,只是他們是不出錢只分紅的乾股而已。這雖然不能說通通如此,但一般民眾都知道這就是色情氾濫最主要的原因。
要想整治警察包庇色情其實不難,只要肅貪單位的幹員們在每一個警察管區內,開設一家色情行業〈色情的理髮廳、按摩院、咖啡廳、應召站、地下酒家、賓館等〉,守株待兔即可。你會發現此時警察的嗅覺特別敏感,他們會立刻出現取締。但只要喬裝的幹員「誠意」夠,就能達成某種互存的協議。同時你也會發現,其他管得著的單位─衛生、環保、消防、營建等也會來收紅包,權力大的收大紅包,權力小的收小紅包。除此之外,黑道人士來收保護費也是在所難免的。不用半年光景,不難蒐集大批證據,將貪官污吏及流氓幫會一網打盡。除了這層障礙,色情便不會如此氾濫與囂張了,雛妓問題也比較容易解決。

        「主動賄賂」的過程,事後要全部公開,讓還沒有落網的貪污者自己衡量一下,他們有沒有能力判斷,誰是蓄意的行賄者?如果沒有絕對的把握,勸君早日回頭。所以「嚇阻」才是真正目的。

4〉其他

        其他海關、稅務、地政、銀行、工程〈設計、發包、驗牧)、採購〈國營事棠及軍方)、情治〈調查局本身〉等等,都可以用同樣的原則,但必須就教於了解內情的專業人士,對每一個個案詳加研究,仔細分析,不難設計出一套讓貪污者無所遁形的妙計。

        對付貪污有如一場戰爭,其重要性遠超過當前任何課題。要想戰勝這場無形的戰爭,我們要有一位有道德、有勇氣、只忠於國家的指揮統帥,我們要有堅強完整的組織,資優而不腐化的幹員,及最新的科技設備。這一支反貪污的部隊,要得到政府全面的支持及全國人民的合作,我們就能正式的向貪污宣戰。我們要蒐集情報、分析敵情、選定目標、定出時間表,針對不同對象,運用各種精心設計的戰術,「誘敵人甕」,然後「甕中捉鱉」。千萬不要以為只要有決心,就能消滅貪污,就能贏得這場戰爭。要知道以前的人都戰敗了,我們若再不痛定思痛,仍然以原來的法子對付貪污,必然會重蹈覆轍,最後不但不能消滅貪污,貪污的病毒變得更頑強。

        話說回來,光是有好的法子,政府若無徹底肅貪的決心,也是徒然。有了決心,方法可以創造設計,隨機修正。凡夫之言,謹供參考耳。

  
註一:吳蘇案,是當時司法院第四廳長吳天惠的妻子蘇岡,擔任某案件的被告律師,她向該案承辦檢察官陳松棟行賄,而吳天惠也多次打電話給陳松棟關說,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松棟拒絕關說而檢舉,民國七十七年,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高新武越區辦「蘇案」,第一審判無罪,時任檢察官的邱太三和很多檢察官因而集體辭職。

註二: 這既是一起經濟事件,又是一起充滿內部派系矛盾和鬥爭的政治事件。19876月,原經營榮星花園榮星公司,依有關規定向公園處申請獎勵投資開發榮星花園,並且經過公園處初審合格。1988年間,台北市議會審議小組分別為榮星花園開發舉行了3次審議會議,原則上認為榮星開發可以接受。但就在市議會工務審查小組審查市府總額預算時,卻突然發生議員圍剿榮星之事。在198851821日審查期間,除了周陳阿春一人贊成外,其他都因本案減少了綠地面積而提出反對。然而到了531日,在市議會中,原本反對榮星的市議員態度突然有了明顯的轉變,無條件同意榮星開發

 198812月中旬,《民進週刊》發表文章披露榮星花園開發有舞弊之情。1219日,民進黨議員陳勝宏在台北市議會上又進一步宣稱,榮星的賄款撒向了市府官員及議員。台北市議會當即宣佈將此調查局偵辦。1989年元月16日經搜查後,調查局約談了前公園處處長馮汶波等6人,次日由地檢處收押了馮汶波等3名公職人員。元月20日拘提了周伯倫、康水木、王昆和、周陳阿春、許文龍、陳俊源等6名議員,於是案情有了重大發展。321日,台北地檢處宣佈偵查終結。分別以貪污、圖利及泄密等罪嫌,對7名涉的台北市議員、6名市政府公園路燈管理處官員、4名僑福建設有限公司有關人員共17人提起公訴。榮星花園因多名市議員和官員涉,引起巨大的社會震憾。國民黨、民進黨均因涉而倍受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