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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8日 星期六

請陳明通反駁陳雲林

 自由廣場   2007. 4. 28.

 


        陳雲林二十四日在北京表示,保護台商投資合法權益「還」存在不少問題,似乎隱約表示也已解決不少台商權益受損問題,這是天大的謊言,因為從來沒有一個受害台商案件得到公平處理的。

        解決台商受害案件的第一個法寶是拖時間,也是最有效的辦法,時間拖得愈久問題愈好解決,重慶台商副會長鮑揚波商業大樓侵占案,至今已十年了,他每個月至少去一次大陸,有時是開庭打官司,大部分時間是找關係以期討回公道,至今已經花費超過一千五百萬新台幣。請問有幾個台商禁得起這樣的折磨?即使你有財力也未必有精力這樣持續耗下去。所有的案件最後都是不了了之。

        第二個法寶就是找藉口。開始的時候認為台商受害案件頻頻發生,是因為沒有一套保護台商的法律,因此在一九九四年公布「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但是台商受害案件並沒有因此減少,五年後國台辦認為是法律訂得不夠詳細,無法發揮應有的效力,因此在一九九九年公布「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這樣就能保護台商權益嗎?當然不能,但可以抵擋並拖延時間。二○○三年「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成立」,受害台商案件陸續曝光,國台辦只好另尋藉口,認為國台辦經濟局下的台商經濟糾紛處層級太低,在吳儀副總理、商務部薄熙來部長、國台辦陳雲林主任的共同提議下,於二○○五年成立了「台商投訴協調局」。諷刺的是「台商投訴協調局」成立後二年,陳雲林卻又提出要「適時修訂台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修法、提高處理單位層級交叉運用,台胞真好騙。

        第三個法寶是說謊。去年六月「台商投訴協調局」唐怡局長接受台灣媒體專訪,他說「台商投訴協調局」成立不到一年,受理案件超過二千多件,結案率高達百分之七十五到八十。但當記者問到本協會所提約三十個案件處理情形,他的答復是「目前核查工作近尾聲」,卻不敢說辦成任何一個案件。根據國台辦統計,自二○○二年以來,台胞投訴案件累計達一○九六六件,已辦結九五二六件,結案率為八十六點二%,騙誰?請問我們的陸委會,你同意這個數字嗎?為何保持沉默?

        陳雲林還說,目前台商投資合法權益保護存在的一些問題,是台灣當局對投資中國大陸採取禁止和限制性經貿政策所造成的。要知道中共的頭頭個個敢說謊,積非成是以混淆視聽。陳明通主委該開個記者會說說話吧!

(作者 - 高為邦,為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  理事長)

2007年4月19日 星期四

增加外勞 台商回流 全民受益

自由廣場  2007. 4. 19.

 


       台灣勞工陣線理事 張烽益 先生及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施朝賢 先生對拙作「外勞政策保障不了外勞」的批評。施理事長引用的數字有誤,新加坡的外勞稅(施文之就業安定費)可能加了二次,而台灣的安定基金二千元卻漏掉了。現僅回應張烽益理事的觀點與質疑。

       如果台灣雇主管吃管住,外勞每月能夠淨賺一百美元,有很多外勞都願意來台工作。外勞自己滿意這樣的薪資,外勞的家庭因而改善生活,外勞的母國因外匯收入而有錢建設國家。在外勞、外勞家庭及外勞母國都滿意的情況下,何來剝削?
 
       外勞來不來台工作,是市場的供求關係,由市場機制決定,任何人都不能改變。當政府強迫台灣雇主付出五百美元的「超額」工資,外勞會拚命希望擠進台灣的勞工市場,在求過於供的情形下,付出高額佣金就成了必然的結果,這不就是現狀嗎?「嚴格管制並淘汰一些惡質的仲介業者」是無濟於事的。由於供求之間的巨額差價,也鼓勵偷渡人口來台。在二○○六年世界人權報告中,美國列舉台灣四大人權缺失,其中兩項「販運人口、虐待外籍勞工」與外勞、本勞工資不能脫鉤有關。

       張理事憂心忡忡:「引進月薪三千元的外勞?如此一來台灣外勞人數不從現行的三十四萬,提高到一百萬人才怪?」那又有什麼不好呢?如此一來,以中國為工廠而行銷全世界的台商,不但沒有必要去中國投資,已在中國的台商也會搶著回來。

       張理事同時質疑:「那這樣的『台商回流』所造成的『經濟成長』,到底是誰受益?」如果有一萬家台商回來投資(有七萬家台資企業在中國),就會創造一百萬個就業機會,直接受益者當然是本勞,無論是新入職場的年輕人或被裁撤的中年失業者,都能充分就業;投資增加,政府的稅收增加,「大溫暖」才能落實;大量台商回流及外勞進駐,帶動各種相關行業,促使地方繁榮;當然台商也是受益人,倒不是企業主回台能賺得更多,而是在台灣法律的保護下,企業主至少賺得安心,企業也因此能經營得更踏實。因此,「台商回流」所造成的「經濟成長」是台灣全民受益。

       至於台灣未來要發展什麼產業?政府、學界、產業界可以慢慢研究,這與「外勞與本勞工資脫鉤」以留住現有產業的訴求並不衝突。現在勞工在乎的是:能否找到工作?其次才是找到高薪水的工作。

(作者 - 高為邦,為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

2007年4月12日 星期四

外勞政策保障不了外勞

自由廣場  2007. 4. 12.

 


        當產業界呼籲「本勞工資與外勞工資脫鉤」時,政府的標準答案是:台灣曾與國際勞工組織簽約,不能違約;台灣是WTO會員,不能違規;民進黨以人權立國,不能歧視外國勞工。姑且不論是否真的違約、違規、或歧視外勞?且看在現行的制度下,外勞人權真的受到保障嗎?

        「基本工資」訂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家庭的基本生活,外勞在其母國工作所得每月遠低於一百美元,如果台灣雇主付給他們二百美元,不但保障外勞家庭的基本生活,二年下來還能發筆小財。可是台灣政府要求雇主必須付出五百美元(必須超過基本工資一五八四元新台幣)聘用外勞,政府的善意會使外勞收入倍增嗎?不會!

        外勞願意接受的所得與台灣雇主必須付出的薪資有很大的差距,二年下來高達二十萬元新台幣,為了消化這筆錢,要求外勞在國內付佣金,第一年每月付一千八百元,第二年每月付一千七百元,二年總共四萬二千元,仍然無法消化這個差額,因此要求外勞在國外付出三千美元上下的「國外佣金」,高捷外勞因是三年期又加班機會多的工作,因此要求外勞付七千美元的「國外佣金」。

        外勞在來台前,就背負起巨額的債務,第一年的工資全部要用來還債,萬一工作不適應,或者發現被雇主剝削,甚至於被雇主虐待,都得忍氣吞聲,怕得罪雇主而遭到遣返。只有在忍不下時才會反抗或逃亡。這與「不能歧視外國勞工」的初衷,有天壤之別!

        怕被遣返而負債是逃跑的原因之一;第一年白做工、第二年才真正賺錢、第三年想再多賺一點,是逃跑的原因之二。雖然政府採取重罰,非法外勞一旦被抓,罰雇主七十五萬元(以前是十五萬元),外勞立即被遣返,但是非法外勞的人數仍高達二萬,是執法不力?還是政策錯誤?外勞被抓到時,往往搏命掙脫,跳樓摔死、摔成重傷大有人在,摧毀了多少個外勞家庭,我們能讓這樣的悲劇一再上演嗎?

        為了國家形象,政府不讓「本外勞工資脫鉤」,不惜倍增國人請外勞幫傭的費用,高價外勞也斷送台灣產業競爭力,迫使台灣產業外移,這樣的犧牲換來的是美好的國家形象嗎?美國二○○六年對世界各國的人權報告中,對台灣人權列出四大缺失:「官員腐敗、對婦女施暴和歧視、販運人口、虐待外籍勞工」。

        我們的外勞政策還不應該盡快徹底檢討嗎?

(作者 - 高為邦,為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