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網頁瀏覽量

2009年2月5日 星期四

為什麼勞委會反對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鉤?

去年十月童文薰律師當面向總統府賴峰偉副秘書長提出口頭及書面報告,建議政府將外勞政策鬆綁,提高產業雇用外勞比例並讓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鉤,以吸引台商產業回流,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及提升經濟成長,解決因經濟衰退所造成的失業等種種問題。賴副秘書長將該案轉給行政院,在勞委會的強烈反對下胎死腹中。勞委會提出七大反對理由如下,但理由牽強,我將我個人的看法並列其後。

理由一、違反國際勞動基準核心價值:依國際勞工公約第97條公約〈移民就業公約〉規定,施行之會員國應承諾對謀職移民者〈以受僱為目的而移入之他國人〉,包括報酬等事項之待遇,不得低於其本國民〈參第6條、第11條〉;禁止在職業方面之機會均等與待遇平等之歧視作為,如脫鉤後,將違反國際勞工公約,並遭致國際人權批評。

1970年我國退出聯合國之後,也隨即於1971年被迫喪失國際勞工組織之會籍,
因此,在退出國際勞工組織之前依國內法程序批准的三十六項ILO公約,對我
國已經沒有任何拘束力!
即便我國還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會員,也不是要一成不變遵守國際勞工公約。在國際勞工公約第131條公約規定,原則上所有工人都應一視同仁受最低工資保障,如有工人不被覆蓋,簽署國必需每年向ILO報告,解釋工人不受保障的原因即可。
任何一個政府都以保護本國利益為最高原則,將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綁在一起,違反市場機制,不但會造成官員貪瀆,也迫使產業外移,嚴重剝奪本國人民的就業機會。難道犧牲國家利益及人民權益只是為了超高的道德標準?

理由二、影響我國人權形象:參酌其他主要工業國家定有最低工資者,如日本、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及韓國等,均未對外籍勞工另定較低工資之規定。故外籍勞工工資仍應有基本工資之適用,避免因違反人權問題影響我國國際形象。

外勞薪資表面上的高低與人權形象無關,新加坡雇主付給外勞薪資僅台灣的一
半,在美國二○○六年對世界各國的人權報告中,對新加坡的外勞人權評價極高,
外勞申訴管道暢通深獲好評。
我國外勞政策違反市場機制,外勞必須付出高額佣金,造成外勞在來台前,就背
負起巨額的債務,第一年的工資全部要用來還債,萬一工作不適應,或者發現被
雇主剝削,甚至於被雇主虐待,都得忍氣吞聲,怕得罪雇主而遭到遣返。在這樣
的政策下,反而破壞了我國人權形象,美國二○○六年人權報告對台灣人權列出
四大缺失:「官員腐敗、對婦女施暴和歧視、販運人口、虐待外籍勞工」。

理由三、影響外勞生活權益: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基本工資,係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所需。外勞在台工作生活期間,與國人承受相同消費水準,本應一體適用基本工資。故依法,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鉤,將減損其實質所得,影響其生活經濟環境。

「基本工資」訂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外勞在其母國工作所得每月低於一百美元,如果台灣雇主在負擔吃住外再付給他們二百美元薪資,不但保障外勞家庭的基本生活,二年下來還能發筆小財。
沒有人能違反市場機制,因此外勞是無法拿到基本工資的,實質所得也僅二百美元而已,其他部分都進了特權與仲介的口袋!

理由四、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與勞動條件:本會開放引進外勞,係為補充國人較不願從事之基層勞力工作,藉由引進適量之外勞,維持事業單位正常營運,維繫本國勞工工作權益,並進而創造更多就業機會,非為引進廉價勞動力以減低事業單位之人力成本負擔;如脫鉤後,除違反開放外勞之補充性原則,且事業單位為降低其人力成本,對於外勞引進將更有所期待,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

台北市電腦公會理事長王振堂表示,如果外勞雇用比例提高到六成,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鉤,筆記型電腦業就可以回流台灣,該產業及其協力廠商在中國一共雇用150萬員工,回來後就創造60萬個工作機會給台灣員工,因此,外勞不但不會搶走本勞就業機會,反而會為本勞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勞委會的顧慮是不存在的。

理由五、不利國內產業永續發展:台灣產業之發展,已從勞力密集轉型為資本技術密集產業。發展產業競爭力,應以提高勞動條件、改善工作環境、提升人力素質為優先,以激勵勞工提高生產力,勞資才能共享經營成果。因此,外勞保薪資若與基本工資脫鉤,將深遠影響國家勞動素質及競爭力,反不利產業的永續發展。

政府以政策強行介入產業發展是不智的,造成的傷害是深遠而無法彌補的。當產業都外移了,如何永續發展?我們還有像樣的紡織業、製鞋業、電腦業嗎?
產業留在台灣,才能保留累積的經驗與技術,才能永續經營,而不是在中國培養自己的競爭者,自斷生路!

理由六、不利招募外籍勞工:若我國排除外勞適用基本工資,外勞將可能轉往工資較高之鄰近國家〈如韓國工資新台幣25,646元及香港工資新台幣22,667〉工作,長期將不利我國雇主對外招募外勞,或導致引進外勞人力素質降低。

韓國外勞工資新台幣25,646元及香港工資新台幣22,667,嚴重與事實不
符,勞委會蓄意欺騙大眾,其目的值得進一步追究。
既然以市場機制決定外勞薪資,薪資多少雙方協商決定,沒有黑箱作業,沒有中間剝削,那勞委會雇不到外勞的憂慮豈不是太扯了。

理由七、限定特區脫鉤將衍生管理問題:如排除特定區域外勞適用基本工資規定,將造成區內本外勞同工不同酬,衍生外勞影響社會治安問題;另外勞區內外工資落差大,易造成外勞至區外非法工作,不利管理。

上節才說不以基本工資招募外勞,有雇不到外勞的憂慮,現在又說特區內的外
勞工資因工資脫鉤會與區外外勞工資產生極大落差!這樣自相矛盾的論述能出
自於我們行政院的一個部會,政府的誠信在那裡?如何叫人信服!
事實上,扣除被剝削部分,特區內外外勞工資是會一致的。

為什麼勞委會反對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鉤?真正的理由只有一個:保護特權的既得利益!誰是特權?有權力推薦誰能雇用多少外勞的政治人物及有權力決定誰能雇用多少外勞的核准單位。以目前引進38萬外勞人數計,每年雇主付出與外勞實得的差額高達四百億元新台幣,由此可見,捍衛既得利益的力量會有多大,即使台灣經濟已走投無路,要想改變現況還是一樣的困難!〈2009.2.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