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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4日 星期一

執行中國民事裁判?千萬不要助紂為虐!

自由時報      2009. 5. 4.   

        江陳共同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六大項目之一的「裁判認可」,明確的規定:「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裁決。」
 
        但是,基於地方保護主義,中國的司法對台灣人的判決〈仲裁比較好一點〉經常是不公平的,為了順利掠奪台商資產或侵占台商權益,司法往往成了中方最有利的工具,這就是為什麼受害台商無法討回公道的主要原因。如果我們的政府沒有這層認識,就冒然地認可並執行其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裁決,所有的台商〈尤其是受害台商〉都將剉咧等,因為受害台商的苦難並沒有結束,大難即將臨頭!我以個人投資中國的遭遇為例說明「裁判認可」的不合理性。
 
        我於1997底在北京天安門正東 三十公里 的燕郊開發區投資設廠,產品全部外銷美國,九個月後公司開始賺錢,一個我聘用前連手機都買不起的年輕人,居然能夠勾結銀行,以偽造的簽字貸款120萬元人民幣,可以不經過公司會計,用銀行給的特殊金融卡將貸款轉入自己的戶頭。事發後,一不做二不休,聯合了中國最大的同業及一名法官一名書記官,以〝假執法真搶劫〞的方式將工廠洗劫一空。
 
        為了討回公道,我透過各種管道向地方政府及國台辦施壓,要求早日將涉案人員繩之以法,歸還生產設備、原物料等,以求恢復工廠的正常運作。但是河北省有關單位均以〝尚有疑點 有待釐清〞為藉口,將刑事案拖著不立案。反過來以司法為工具來迫害我,先由該年輕人告我欠他7.8萬美元投資款,沒有任何書面證據,唯一的根據是有人聽我說過,法官認為這樣就成立。又告我的公司欠他個人五十多萬人民幣,也無需證據同樣成立。中國銀行告我欠貸款120萬人民幣,合約簽字是偽造的,貸款當然與我無關,但法官認為貸款的錢確實匯到公司的戶頭裡,我必須要負責還錢。2001年一月我不得不離開中國,否則依慣例必定被拘捕,理由是防止台商逃回台灣,造成沒法執行民事確定的債務。但真正的目的是嚇退台商,解除台商追究刑事案件之壓力,為掠奪台商行為畫上完美的休止符!

        這樣的受害台商案件有多少?根據國台辦自己的統計數字每年至少二千多件!可怕的是,沒有任何一個受害台商能討回公道!台灣的海基會或有關政府單位都私下承認,沒有能力為受害台商申冤。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無法保護自己的國民,這已經夠窩囊了,現在還要助紂為虐,認可並執行中國荒謬的民事確定裁判,有這樣的政府,我們還需要敵人嗎?

(作者 - 高為邦,為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 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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