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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1日 星期五

【投保法】破產!【反分裂法】誰信?

 〈自由時報  2005. 3. 11.〉


        反分裂法第十條是這樣寫的:「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該條法文就如過去公佈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一樣,表面上充滿善意,極盡保護之能事,但事實上說的與做的完全是兩碼子的事。

        在中國台商權益被侵占、台商事業被掠奪的案件層出不窮,件件都是違反中國商業法、民法、刑法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但是卻沒有一個台商能夠依法討回公道的。

        胡錦濤上台以後,發表充滿善意的對台政策,「要深入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及「凡是有利於台灣人民的利益,我們都要全力推動。」可是兩年來本協會受理諸多受害台商的指控,曾不斷透過各種「合法」管道和媒體,多次呼籲中共應盡快處理台商受害案件,合理的賠償受害台商損失,但到目前為止,中共的當權機構仍然是相應不理。胡錦濤總書記的善意喊話早已變成統戰宣傳,【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也已變成了可以瞞人耳目的遮羞布!

(作者 - 高為邦,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  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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