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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1日 星期五

反分裂法的謊言與暴力

 〈2005. 3. 11.〉

 

        三月八日中共人大開始進行審議的反分裂法,對曾經在中國投資而無辜受害的台商來說,只是更進一步看透中共政權的本質是建立在謊言與暴力之上。

天大的謊言

        反分裂法第十條是這樣寫的:「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該條法文就如過去公佈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一樣,表面上充滿善意,極盡保護之能事,但事實上說的與做的完全是兩碼子的事。在中國台商權益被侵占、台商事業被掠奪的案件層出不窮,件件都是違反中國商業法、民法、刑法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但是卻沒有一個台商能夠依法討回公道的。胡錦濤上台以後,發表充滿善意的對台政策,「要深入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及「凡是有利於台灣人民的利益,我們都要全力推動。」可是兩年來本協會受理諸多受害台商的指控,曾不斷透過各種「合法」管道和媒體,多次呼籲中共應盡快處理台商受害案件,合理的賠償受害台商損失,但是到目前為止,中共的當權機構仍然是相應不理。這說明過去公佈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只是為了解除台商投資戒心的障眼法,而胡錦濤總書記的善意喊話也不過是統戰宣傳的新招數吧。因此,台灣人民是不會再被騙了,反分裂法第十條只不過是另外一個天大的謊言。

蠻橫的暴力

        三月八日中國時報的最新民調顯示:台灣民眾贊成愈快統一愈好僅占1.2%;先維持現狀再統一占10.2%;永遠維持現狀占48.7%;先維持現狀再獨立占14.2%;愈快獨立愈好占4.1%。這不是已經明白表示台灣人民現在不願意、未來也不願意與你上床〈統一〉,換句話說,反分裂法第八條「和平統一的條件完全喪失」已經成立,你們是否現在「得採取非和平方式」解決?

        我認為蠻橫的暴力只會使兩岸越行越遠,中共的領導人實在應該好好反省,努力改頭換面,讓政治變得民主一點,社會變得自由一點,懂得尊重人權,加速力行法治,兩岸關係自然改善,統一才有可能水到渠成。而不是依〝法〞霸王硬上弓,即使暴力得逞,換來的不是美好的明天,而是台灣人民世世代代無休無止的歷史罵名。

(作者 - 高為邦,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  理事長)

【投保法】破產!【反分裂法】誰信?

 〈自由時報  2005. 3. 11.〉


        反分裂法第十條是這樣寫的:「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該條法文就如過去公佈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一樣,表面上充滿善意,極盡保護之能事,但事實上說的與做的完全是兩碼子的事。

        在中國台商權益被侵占、台商事業被掠奪的案件層出不窮,件件都是違反中國商業法、民法、刑法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但是卻沒有一個台商能夠依法討回公道的。

        胡錦濤上台以後,發表充滿善意的對台政策,「要深入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及「凡是有利於台灣人民的利益,我們都要全力推動。」可是兩年來本協會受理諸多受害台商的指控,曾不斷透過各種「合法」管道和媒體,多次呼籲中共應盡快處理台商受害案件,合理的賠償受害台商損失,但到目前為止,中共的當權機構仍然是相應不理。胡錦濤總書記的善意喊話早已變成統戰宣傳,【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也已變成了可以瞞人耳目的遮羞布!

(作者 - 高為邦,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  理事長)

反分裂法的謊言與暴力

 三月八日中共人大開始進行審議的反分裂法,對曾經在中國投資而無辜受害的台商來說,只是更進一步看透中共政權的本質是建立在謊言與暴力之上。
天大的謊言
反分裂法第十條是這樣寫的:「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該條法文就如過去公佈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一樣,表面上充滿善意,極盡保護之能事,但事實上說的與做的完全是兩碼子的事。在中國台商權益被侵占、台商事業被掠奪的案件層出不窮,件件都是違反中國商業法、民法、刑法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但是卻沒有一個台商能夠依法討回公道的。胡錦濤上台以後,發表充滿善意的對台政策,「要深入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及「凡是有利於台灣人民的利益,我們都要全力推動。」可是兩年來本協會受理諸多受害台商的指控,曾不斷透過各種「合法」管道和媒體,多次呼籲中共應盡快處理台商受害案件,合理的賠償受害台商損失,但是到目前為止,中共的當權機構仍然是相應不理。這說明過去公佈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只是為了解除台商投資戒心的障眼法,而胡錦濤總書記的善意喊話也不過是統戰宣傳的新招數吧。因此,台灣人民是不會再被騙了,反分裂法第十條只不過是另外一個天大的謊言。
蠻橫的暴力
三月八日中國時報的最新民調顯示:台灣民眾贊成愈快統一愈好僅占1.2%;先維持現狀再統一占10.2%;永遠維持現狀占48.7%;先維持現狀再獨立占14.2%;愈快獨立愈好占4.1%。這不是已經明白表示台灣人民現在不願意、未來也不願意與你上床〈統一〉,換句話說,反分裂法第八條「和平統一的條件完全喪失」已經成立,你們是否現在「得採取非和平方式」解決?

我認為蠻橫的暴力只會使兩岸越行越遠,中共的領導人實在應該好好反省,努力改頭換面,讓政治變得民主一點,社會變得自由一點,懂得尊重人權,加速力行法治,兩岸關係自然改善,統一才有可能水到渠成。而不是依〝法〞霸王硬上弓,即使暴力得逞,換來的不是美好的明天,而是台灣人民世世代代無休無止的歷史罵名。(自由時報2005.3.11.)

2005年2月26日 星期六

【反分裂國家法】的沈思

【反併吞、護台灣】研討會    2005. 2. 26.



投資中國的風險

        在我還沒有談到【反分裂國家法】對台商的影響之前,先談一談投資中國的陷阱,我最近將台商受害案例做了一個簡單的分類,中國坑騙台商的手段大約可以分成十類,再進一步深入探討就會發現骨子裡只有一種方法,那就是利用司法侵占台商權益、掠奪台商產業、剝奪台商自由、或迫害台商的人身安全。

  1994年中國政府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其目的並不是為了保護去中國投資的台商,其真正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台商投資的信心,解除台商的戒心,我這樣說不是故意污衊中共,而是有事實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四條是這樣規定的:「國家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在如此冠冕堂皇的說詞之下,再看看台商實際上受到什麼樣的待遇,第一個例子是:1994年台商孫立中在上海松江買了一塊地,蓋了一座工廠,生產台灣肉粽,八年後一個建商要蓋奧林匹克花園社區,台商孫立中的台灣肉粽廠正處於該社區的大門位置,建商不想以市價來購買台商的土地,勾結政府要用徵收的方式取得,台商孫立中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覆議,上海市政府的答覆是蓋商品屋是「國家規劃」,認為該徵地行為符合公共利益。台商松孫立中向上海市中級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院裁判是:上海市政府已經答覆了你的行政覆議,行政覆議的決定就是最終裁決,換言之上海市政府行政覆議的決定是高於【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台商孫立中到目前為止仍然拒絕接受微乎其微的補償金。

        1997年台商廖宜錦投入了五百萬人民幣的硬體建設,獲得江西龍南縣龍南公園二十五年的經營權,不到五年政府為了另一個建商要蓋渥江明珠商業城,要徵收他的土地,他抗爭一陣子,人身安全備受威脅,不得已只好接受四十九萬人民幣的補償金,可是當他簽署了解除龍南公園經營合約及補償協議書,那不到原投資金額十分之一的補償金也被當局追回。台商廖宜錦只能保住自己的性命身無分文的離開江西龍南。

        再舉一個例子,1999年12月5日中國政府又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也就是說1994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只是原則上的宣示,不能發揮實質保護台商的效應,為了補強才訂定【實施細則】,【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一共十五條,而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增加了十六條變成三十一條,條文與內容都增加了。海基會立即召開了一個研討會,邀請台商代表、法律教授、台商社團、會計師、經濟部官員及陸委會官員,結論是:宣示的意味大,優惠的條文寥寥無幾,但重點還是在會不會執行。可惜的是這樣的結論只發表在【兩岸經貿】雜誌上,廣大的台商與台灣民眾並不知情,因此【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的公佈,配合無知媒體的炒作,再次得逞,掀起另一波投資的熱潮。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台商 許淑惠 女士投資了二百萬人民幣,在北京開了一家美輪美奐可容納三百客人的台灣大酒店,因欠了九萬人民幣的租金,房東帶來了近百名壯漢,沒有任何官方人員在場,也沒有任何執法文件,強行進入店內,除了搬走部分設備外,趕走原有員工,並將〝台灣大酒店〞的招牌拆除,換成〝潮順福大酒店〞,歷時四天,完成鳩佔鵲巢目的。

        我追蹤了近百件台商受害案件,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台商能討回公道的!也可以說中國是一個無法無天的社會,過去是,現在也是!在過去舉凡鬥爭地主、消滅資本家、三反、五反,反右以及後來的文化大革命,沒有一次是根據法律來發動的。鄧小平實行的所謂「中國式的社會主義」,經濟的開放帶來繁榮,但政治上仍然是無產階級專政體制,毫無改革,造成腐敗,治國靠的還是謊言與暴力。因為不是依法治國,所以中國才會變成一個無法無天的叢林社會,訂定法律是用來整肅異己的,不是用來維持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的,不然中國法院怎麼會每年都有十萬件的冤、假、錯案件呢?不然怎麼會每年都有數萬人上訪北京申冤呢?台商因為不了解投資中國的風險,無法獲得前進中國而陣亡的正確資訊,受到不實的宣傳,誤入叢林,被騙、被坑、被殺便成了很自然的結果,台灣民眾與台商對中國社會的認識不清,對中國投資陷阱毫不知情,難道我們的政府不要負責嗎?

【反分裂國家法】對台商的影響

        台商在中國經商,求生存完全看人臉色,成功與否的主控權並不能掌握在自己手中,被非經濟因素逼垮的中小型企業台商已經成千上萬,大企業的管理嚴謹,下手比較困難,我認為下不下手只有政策考量。就以中國的大企業家來說,牟其中、楊斌及仰融都曾風光一時。但到了現在,可能是權力鬥爭的結果,牟其中、楊斌已經被關入大牢,仰融也逃到美國。中國的大企業家都沒有保障,更何況是敵對方的台商企業!

  去年 五月二十四日 國台辦發言人張銘清說「對於在中國賺錢又回台灣支持〝台獨〞的人,我們是不歡迎的。」【反分裂國家法】訂定之後,國台辦發言人張銘清的說法應該是「對於在中國賺錢又回台灣支持〝台獨〞的人,我們不但不歡迎,還要依據【反分裂國家法】將當事人判處徒刑,即使你逃到其他國家,我們也可以將你引渡回中國接受審判。」
 
     中共訂定任何一個法律都是有他政治目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訂定的目的在於解除台商投資中國的恐懼心理。【反分裂國家法】之訂定目的在於恐嚇台灣,政府要走向獨立,我打你;個人要支持獨立,我辦你,台灣民眾不去大陸我拿你沒輒,可是在中國大陸的台商我可就能把你吃得死死地,現在對付台商除了逃稅、行賄、走私、詐騙、台諜,虛假投資等刑事藉口外,又多了一條分裂國家罪。因此【反分裂國家法】訂定以後,我預測所有在中國的台商都會認同一個中國原則,都會贊成一國兩制,都會反對台獨。即使台商如此忍氣吞聲,台商也無法避免被騙、被坑、被關、最後淪為一無所有的悲慘命運!

        去中國投資會遇到無法掌控的風險,不去又失去企業的競爭力,那我們該怎麼辦?我們能做什麼?我認為揭發中國投資黑暗面可以留住台商,改善台灣投資環境讓台商回流。以下兩點供在座先進思考。

一、政府有責任提供正確的投資資訊

        台商一窩蜂前往中國投資是因為不了解投資的風險,九成的投資都成了肉包子打狗,我認為認識中國的投資環境最好的辦法就是去深入了解失敗的案例,前車之鑑可以攻錯,我將我的案例寫成一本《大陸司法迫害台商實錄》寄給當時總統府祕書長陳師孟和當時陸委會主委蔡英文,我得到的回應是「寫得很真實,我們已存檔做為參考」,不但沒有協助該書的出版,更沒有藉此對投資中國的風險做點文章或宣傳。而中國政府的做為卻大大不一樣,他們在我不知情下,假借我的名義投書及接受訪問,大肆贊美大陸投資環境之優異,做假新聞矇騙,企圖吸引其他投資者。我們將兩岸政府的作為比較一下,一個是要吸引台商,招搖撞騙無所不佣其極;一個是要留住台商,卻無所作為,這場兩岸商業戰爭我們輸得很慘,但一點都不冤枉,我們能不反省嗎?
      
        我們成立〝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我去找與中國大陸關係良好立委尋求協助,如立法院台商權益促進會周錫瑋會長,中國台商發展促進會章孝嚴會長,我以為他們會有興趣了解台商受害的情形,卻沒有想到他們卻都把我當做魔鬼,唯恐避之而不及。我提出兩個計畫:編寫西進台商血淚史叢書及受害台商現身說法電視節目,前任陸委會陳明通副主委、現任陸委會吳釗燮主委及邱太三副主委都以沒有經費為理由,無法資助這兩個計劃的推動。我認為如果台灣人民能夠知道受害台商種種不平的遭遇,即使用八人大轎來抬你,你也不敢去投資!那三通不就沒有什麼可怕了?。所以提供正確的投資資訊是當務之急,難道這不是政府的責任嗎?對付中共在野黨沒種,執政黨無能,一個沒種,一個無能,只會互鬥,我們台灣還有前途嗎?

二、政府有義務改善台灣的投資環境

        我從來沒有看過在這個世界上有任何一個國家把幾乎所有的工廠移到另一個國家的案例,更荒謬的是移到一個處心積慮地要以武力消滅我們的國家;我也不能理解台灣只做研發與行銷而能成功的經濟政策!據我所知一個再先進的公司的研發與行銷人力也只佔公司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其他九成的人力都轉為服務業?有這麼多服務業的工作機會嗎?西進造成大量失業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因此留住要出走的台商與爭取台商回流是當務之急。
我請教過很多成功的台商,在什麼條件下你們願意把你們的工廠搬回台灣?答案很簡單:只要企業還能具有國際競爭力。台商去中國投資的主要誘因不外三點:廉價的勞工,便宜的土地及優惠政策,我們難道就無法克服這三個難題嗎?如果我們政府能闢一塊土地做為外銷特區,土地只租不賣;特區內的勞工不受勞基法最低工資的限制,自行引進不受特權的剝削,外勞的薪資就不會超過五千新台幣;政府再給同樣的優惠,那中國大陸就沒有吸引台商的優勢了。

        我問過員工接近萬人的台商老闆,你的企業已經在中國大陸站穩了,為什麼你肯把它移回台灣,他說:「我在大陸有一種說不出來的壓力,每次到了香港才能睡個好覺,回到台灣我才整個人輕鬆起來。」全世界最大製鞋廠老闆在一次訪問中表示,在1996年兩岸發生飛彈危機時,他認為他的企業必定會被中國當局接收,因此做了最壞的打算,準備放棄一切回台灣。台商在中國大陸的不確定感及危機感是他們願意回來的主因。

        為台商回流成立特區是挽救台灣經濟的方法之一,但我耽心我們的政治人物、政府官僚及利益團體絕對有能力把可能解決問題的方法變成不可能!在座關心台灣前途的先進們,讓我們一起為這塊土地打拚吧!

(作者 - 高為邦,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  理事長)

【反分裂國家法】的沈思

投資中國的風險
在我還沒有談到【反分裂國家法】對台商的影響之前,先談一談投資中國的陷阱,我最近將台商受害案例做了一個簡單的分類,中國坑騙台商的手段大約可以分成十類,再進一步深入探討就會發現骨子裡只有一種方法,那就是利用司法侵占台商權益、掠奪台商產業、剝奪台商自由、或迫害台商的人身安全。
  1994年中國政府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其目的並不是為了保護去中國投資的台商,其真正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台商投資的信心,解除台商的戒心,我這樣說不是故意污衊中共,而是有事實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四條是這樣規定的:「國家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在如此冠冕堂皇的說詞之下,再看看台商實際上受到什麼樣的待遇,第一個例子是:1994年台商孫立中在上海松江買了一塊地,蓋了一座工廠,生產台灣肉粽,八年後一個建商要蓋奧林匹克花園社區,台商孫立中的台灣肉粽廠正處於該社區的大門位置,建商不想以市價來購買台商的土地,勾結政府要用徵收的方式取得,台商孫立中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覆議,上海市政府的答覆是蓋商品屋是「國家規劃」,認為該徵地行為符合公共利益。台商松孫立中向上海市中級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院裁判是:上海市政府已經答覆了你的行政覆議,行政覆議的決定就是最終裁決,換言之上海市政府行政覆議的決定是高於【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台商孫立中到目前為止仍然拒絕接受微乎其微的補償金。
    1997年台商廖宜錦投入了五百萬人民幣的硬體建設,獲得江西龍南縣龍南公園二十五年的經營權,不到五年政府為了另一個建商要蓋渥江明珠商業城,要徵收他的土地,他抗爭一陣子,人身安全備受威脅,不得已只好接受四十九萬人民幣的補償金,可是當他簽署了解除龍南公園經營合約及補償協議書,那不到原投資金額十分之一的補償金也被當局追回。台商廖宜錦只能保住自己的性命身無分文的離開江西龍南。
    再舉一個例子,1999年12月5日中國政府又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也就是說1994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只是原則上的宣示,不能發揮實質保護台商的效應,為了補強才訂定【實施細則】,【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一共十五條,而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增加了十六條變成三十一條,條文與內容都增加了。海基會立即召開了一個研討會,邀請台商代表、法律教授、台商社團、會計師、經濟部官員及陸委會官員,結論是:宣示的意味大,優惠的條文寥寥無幾,但重點還是在會不會執行。可惜的是這樣的結論只發表在【兩岸經貿】雜誌上,廣大的台商與台灣民眾並不知情,因此【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的公佈,配合無知媒體的炒作,再次得逞,掀起另一波投資的熱潮。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台商 許淑惠 女士投資了二百萬人民幣,在北京開了一家美輪美奐可容納三百客人的台灣大酒店,因欠了九萬人民幣的租金,房東帶來了近百名壯漢,沒有任何官方人員在場,也沒有任何執法文件,強行進入店內,除了搬走部分設備外,趕走原有員工,並將〝台灣大酒店〞的招牌拆除,換成〝潮順福大酒店〞,歷時四天,完成鳩佔鵲巢目的。
    我追蹤了近百件台商受害案件,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台商能討回公道的!也可以說中國是一個無法無天的社會,過去是,現在也是!在過去舉凡鬥爭地主、消滅資本家、三反、五反,反右以及後來的文化大革命,沒有一次是根據法律來發動的。鄧小平實行的所謂「中國式的社會主義」,經濟的開放帶來繁榮,但政治上仍然是無產階級專政體制,毫無改革,造成腐敗,治國靠的還是謊言與暴力。因為不是依法治國,所以中國才會變成一個無法無天的叢林社會,訂定法律是用來整肅異己的,不是用來維持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的,不然中國法院怎麼會每年都有十萬件的冤、假、錯案件呢?不然怎麼會每年都有數萬人上訪北京申冤呢?台商因為不了解投資中國的風險,無法獲得前進中國而陣亡的正確資訊,受到不實的宣傳,誤入叢林,被騙、被坑、被殺便成了很自然的結果,台灣民眾與台商對中國社會的認識不清,對中國投資陷阱毫不知情,難道我們的政府不要負責嗎?
【反分裂國家法】對台商的影響
台商在中國經商,求生存完全看人臉色,成功與否的主控權並不能掌握在自己手中,被非經濟因素逼垮的中小型企業台商已經成千上萬,大企業的管理嚴謹,下手比較困難,我認為下不下手只有政策考量。就以中國的大企業家來說,牟其中、楊斌及仰融都曾風光一時。但到了現在,可能是權力鬥爭的結果,牟其中、楊斌已經被關入大牢,仰融也逃到美國。中國的大企業家都沒有保障,更何況是敵對方的台商企業!
  去年 五月二十四日 國台辦發言人張銘清說「對於在中國賺錢又回台灣支持〝台獨〞的人,我們是不歡迎的。」【反分裂國家法】訂定之後,國台辦發言人張銘清的說法應該是「對於在中國賺錢又回台灣支持〝台獨〞的人,我們不但不歡迎,還要依據【反分裂國家法】將當事人判處徒刑,即使你逃到其他國家,我們也可以將你引渡回中國接受審判。」
   中共訂定任何一個法律都是有他政治目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訂定的目的在於解除台商投資中國的恐懼心理。【反分裂國家法】之訂定目的在於恐嚇台灣,政府要走向獨立,我打你;個人要支持獨立,我辦你,台灣民眾不去大陸我拿你沒輒,可是在中國大陸的台商我可就能把你吃得死死地,現在對付台商除了逃稅、行賄、走私、詐騙、台諜,虛假投資等刑事藉口外,又多了一條分裂國家罪。因此【反分裂國家法】訂定以後,我預測所有在中國的台商都會認同一個中國原則,都會贊成一國兩制,都會反對台獨。即使台商如此忍氣吞聲,台商也無法避免被騙、被坑、被關、最後淪為一無所有的悲慘命運!
去中國投資會遇到無法掌控的風險,不去又失去企業的競爭力,那我們該怎麼辦?我們能做什麼?我認為揭發中國投資黑暗面可以留住台商,改善台灣投資環境讓台商回流。以下兩點供在座先進思考。
一、政府有責任提供正確的投資資訊
    台商一窩蜂前往中國投資是因為不了解投資的風險,九成的投資都成了肉包子打狗,我認為認識中國的投資環境最好的辦法就是去深入了解失敗的案例,前車之鑑可以攻錯,我將我的案例寫成一本《大陸司法迫害台商實錄》寄給當時總統府祕書長陳師孟和當時陸委會主委蔡英文,我得到的回應是「寫得很真實,我們已存檔做為參考」,不但沒有協助該書的出版,更沒有藉此對投資中國的風險做點文章或宣傳。而中國政府的做為卻大大不一樣,他們在我不知情下,假借我的名義投書及接受訪問,大肆贊美大陸投資環境之優異,做假新聞矇騙,企圖吸引其他投資者。我們將兩岸政府的作為比較一下,一個是要吸引台商,招搖撞騙無所不佣其極;一個是要留住台商,卻無所作為,這場兩岸商業戰爭我們輸得很慘,但一點都不冤枉,我們能不反省嗎?
   我們成立〝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我去找與中國大陸關係良好立委尋求協助,如立法院台商權益促進會周錫瑋會長,中國台商發展促進會章孝嚴會長,我以為他們會有興趣了解台商受害的情形,卻沒有想到他們卻都把我當做魔鬼,唯恐避之而不及。我提出兩個計畫:編寫西進台商血淚史叢書及受害台商現身說法電視節目,前任陸委會陳明通副主委、現任陸委會吳釗燮主委及邱太三副主委都以沒有經費為理由,無法資助這兩個計劃的推動。我認為如果台灣人民能夠知道受害台商種種不平的遭遇,即使用八人大轎來抬你,你也不敢去投資!那三通不就沒有什麼可怕了?。所以提供正確的投資資訊是當務之急,難道這不是政府的責任嗎?對付中共在野黨沒種,執政黨無能,一個沒種,一個無能,只會互鬥,我們台灣還有前途嗎?
二、政府有義務改善台灣的投資環境
我從來沒有看過在這個世界上有任何一個國家把幾乎所有的工廠移到另一個國家的案例,更荒謬的是移到一個處心積慮地要以武力消滅我們的國家;我也不能理解台灣只做研發與行銷而能成功的經濟政策!據我所知一個再先進的公司的研發與行銷人力也只佔公司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其他九成的人力都轉為服務業?有這麼多服務業的工作機會嗎?西進造成大量失業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因此留住要出走的台商與爭取台商回流是當務之急。
我請教過很多成功的台商,在什麼條件下你們願意把你們的工廠搬回台灣?答案很簡單:只要企業還能具有國際競爭力。台商去中國投資的主要誘因不外三點:廉價的勞工,便宜的土地及優惠政策,我們難道就無法克服這三個難題嗎?如果我們政府能闢一塊土地做為外銷特區,土地只租不賣;特區內的勞工不受勞基法最低工資的限制,自行引進不受特權的剝削,外勞的薪資就不會超過五千新台幣;政府再給同樣的優惠,那中國大陸就沒有吸引台商的優勢了。
我問過員工接近萬人的台商老闆,你的企業已經在中國大陸站穩了,為什麼你肯把它移回台灣,他說:「我在大陸有一種說不出來的壓力,每次到了香港才能睡個好覺,回到台灣我才整個人輕鬆起來。」全世界最大製鞋廠老闆在一次訪問中表示,在1996年兩岸發生飛彈危機時,他認為他的企業必定會被中國當局接收,因此做了最壞的打算,準備放棄一切回台灣。台商在中國大陸的不確定感及危機感是他們願意回來的主因。
為台商回流成立特區是挽救台灣經濟的方法之一,但我耽心我們的政治人物、政府官僚及利益團體絕對有能力把可能解決問題的方法變成不可能!在座關心台灣前途的先進們,讓我們一起為這塊土地打拚吧!

〈【反併吞、護台灣】研討會2005.2.26.〉

2005年1月5日 星期三

兩岸互鬥不要台商當芻狗

〈自由時報 2005. 1. 5.〉


        據「中國時報」轉述「浙江日報」報導,浙江省國安機關破獲四起台灣間諜案,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確定判決,分別處以三年至十年重刑。

       經過本協會進一步的查證該四名所謂的台灣間諜,均非台灣情報單位組織的基本人員。從報導所載,「台灣間諜」趙永裕是2002年參加組織,月薪三萬;吳哲明是1996年加入組織,平均月活動費一萬二千元;裴忠豪是2003年參加台灣情報組織,月薪四萬五千元;柯榮俊是2001年參加工作,月薪三萬元。僅從他們參加情報工作時間長短及報酬之微薄,即可斷定他們均非專業的情報工作人員,而是走投無路受情報機關僱佣的台商。

       本協會成立以來,追蹤了很多台商在大陸權益被侵、企業被掠奪案件,得到一個可怕的結論:沒有一個台商能夠討回公道的。但大家都曉得這是事實,卻不願接受如此殘酷的事實,而以打官司尋求公平裁判,或找所謂有力人士施壓,或尋求大陸媒體寫內參(不在媒體對外發表的內部參考資料)突顯問題,但結果都是再度受害,落得一無所有,變成台流(台灣流浪漢老闆),目前在大陸想回來也沒臉回來的台流高達數萬人,所以才接受如此微薄的待遇,蒐集一些無多大價值的情報,淪為所謂的「台諜」。

        本協會在此向中共當局提出嚴重抗議,胡錦濤總書記已提出(2003.3.12)對台政策的「四點意見」及「三個凡是」,要「寄希望於台灣人民」並「凡是對台灣同胞有利的事,我們要全力以赴」,那就不要光說不練開始處理數以萬計的台商受害案件吧!受害台商已經一窮貳白變成了台流,還非要把他們關入大牢嗎?

        本協會也要向我們的政府呼籲,受害台商已經夠可憐了,你不能幫助他們討回公道也就罷了,請不要再利用他們從事情報工作吧!在沒有專業的訓練下,他們有什麼能力蒐集重要的情報呢?頂多只是幫情報單位灌水績效來消耗預算罷了!不要因為兩岸互鬥,而把可憐的台商當作芻狗吧!

(作者 - 高為邦,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  理事長)

2004年8月12日 星期四

台商受害知多少?

錯誤的認知必須付出慘痛的代價     〈自由時報  2004. 8. 12.〉


        九十三年八月九日中國時報刊出李誠偉記者的採訪〝登陸要存活 台商得務實〞,本人認為海基會經貿處廖運源處長基於海基會半官方的立場,有些話只能點到為止,不能太露骨的批評,但如此一來一定會造成台灣民眾錯誤的認知,誤以為只要熟悉中國法令、事事依法進行,就能自保!那就大錯特錯了,這種論調會害死許多想去還沒去的台灣人,我不得不在此提出我的警告。

       台商在大陸發生經濟糾紛而導致失敗的主因並不是對大陸法令不熟悉,也不是疏於注意契約內的細節,誤踏陷阱。而是中方故意不遵守契約內容,故意曲解契約內容,再以司法等公權力介入,強取豪奪,台商根本不是共犯結構〈大陸人士與地方政府〉的對手。茲舉以下幾個例子說明:

       台商廖宜錦與江西省龍南縣政府所訂定〝龍南公園開發經營合同書〞,第四條規定〝甲方〈指龍南縣政府〉如果違約提前收回土地,應賠償乙方〈指台商〉的全部投資額並承擔10%的違約金〞。但實際情況是對廖先生的六百萬人民幣的投資,僅賠償並匯出四十九萬人民幣,該台商在孤獨無援並飽受威脅下,不得不簽署補償協議書!殊不知當廖先生簽下他的名字後,龍南縣法官及書記日夜趕往江蘇海門三星農村信用合作社,追回這四十九萬人民幣的賠償金,結局是台商廖宜錦沒有得到分文補償,被踢出龍南縣。〈自由時報92年9月12日〉

       李誠偉記者同時也報導了台商王景宜的遭遇,一個單純的大陸企業想賴賬的案件,沒有品質不良的藉口,合約也訂得清清楚楚,沒有任何漏洞可鑽,王姓台商也事事依法,沒有任何把柄可以找碴,大陸企業沒有任何不付款的理由,但是就是不付。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台商王景宜只得循司法途徑解決。可是他不知道台商是很難在中國大陸打贏官司的!即使打贏了官司也不會執行,這就他目前的處境!因為本協會已經累積了太多的案例,我們深知一旦台商採取法律行動,他便掉入司法陷阱的泥沼中,金錢花費與時間拖延會使台商筋疲力盡,如果你還不知難而退,最後必然成為一無所有的台流〈台灣流浪漢老闆〉。

        台商孫永臨在上海預購匯金廣場大樓18樓兩戶作為辦公室,合約中規定9到28樓為住辦兩用,同時也規定超過交屋期半年以上而無法交屋時,無條件退錢。後來愈期也不退款,告上法院打了幾年官司,最後台商還是輸了,無奈只好認了,可是卻不准他開公司。又不得不向上海工商管理局申訴,答覆是合約與宣傳廣告都沒有違法,因為〝沒有明指某一層的功能〞,換句話說,雖然合約及廣告文宣中規定9到28樓為住辦兩用,但沒有明指18層是可以做辦公室的。這不是台商不熟悉中國的法令,而是無法對抗硬抝的政府。〈蘋果日報2003.7.21.〉

        我同意廖處長的建議:「一旦發生糾紛,台商務必優先保全證據」。因為在一個法治的國家,證據是法院最後判別是非的依據。但是中國不是一個法治的國家,因此這些文件與證據並不能為你討回公道!我個人投資中國的案件便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我將我投資的來龍去脈、合同與契約、搶劫與詐騙的證據、兩個罪嫌的認罪自白書等等文件彙集成書為《大陸司法迫害台商實錄》,中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司法有關單位沒有對書中的內容、論述或證據,提出任何異議,卻依然故我一頭埋在沙裡,以一個荒謬的理由搪塞,那就是〝尚有疑點,我們需要時間查清楚〞!可是案發到現在已經超過五年了,到底是甚麼重要疑點會影響案情的結論?司法單位不告訴你!這卻明白的告訴我們:侵占台商權益掠奪台商企業就是中國的國家政策,所有台商被強取豪奪的案件,通通不辦!

        每一個受害台商都走過廖處長建議的路,我們都曾經向海基會台商窗口投訴過,但解決不了我們的問題;我們也多次向陸委會台商張老師請教,他們的建言發揮不了甚麼作用;也有些受害台商求救於當地的台商協會,那絕對是沒有用的!因為很多台商協會會長與副會長都是受害者,也是本協會的會員;我們也求助於與中國關係良好的政治人物,兩岸知名的律師,或中國幾個著名的商務仲裁協會,我們得到的不是問題的解決而是荷包受到進一步傷害!

        在目前兩岸敵對的情況下,我們不奢求政府為我們討回公道!但是政府有責任提供國人正確的資訊,告知投資中國大陸的風險,揭露司法腐敗人心陰險的真相,千萬不要誤導國人,讓台商以為依法是會受到保護的。我們是一群投資中國的受害者,我們認為中國是一個無法無天的國家,是投機者的天堂,而不是投資者的地方,希望能以過來人的身份,將我們痛苦的經驗提供給國人做為前進中國的借鏡。

〈 作者 - 高為邦,為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 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