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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日 星期四

產業外移 慢性自殺

〈自由時報2006.3.2.


        依據經濟部的統計,到2005年底台商投資中國的總額將近473億美元。但是依據美國國會的統計,台商投資中國的總額是2800億美元,佔所有外商投資中國的一半,是經濟部統計數字的六倍,為什麼有這麼大的差距?因為大多數台商投資中國是迂迴經過第三國進行的。實際投資中國的的數字還不止如此,台灣人在中國投資房地產,其金額更是一個天文數字。
投資為了創造更大的利潤,台灣投資中國十餘年下來也創造不少世界級的大企業,但是,為什麼台灣政府變得越來越窮?為什麼台灣人國民所得十餘年來不見增長?為什麼台灣亂象已到了民不聊生的地步?問題不在於沒有開放三通,不在於對中國開放不夠大,而在於產業外移太嚴重!

        先進國家的企業為了打開新的市場,不得不到另一個國家投資設廠,以降低成本來達到行銷落後地區的目的。德國福斯汽車在中國生產大眾汽車是如此,可口可樂與麥當勞到中國設廠開店亦復如此,去中國生產或服務都是為了要進入中國市場,為了賺中國人的錢。他們很少將當地生產的產品回銷到本國,影響到企業本國的利益。

        反觀台商投資中國的形態卻不一樣,投資為開發中國市場賺中國人錢的企業當然也不少,但是能存活下來的卻不多,賺錢的更是少之又少。而大部分台商是將台灣的工廠移植到中國,利用廉價的勞工與土地來降低生產成本,產品卻是行銷到全世界。對台商而言,也許短時間內是有利的,但長時間下是慢性自殺,因為當你培養出競爭者時,也就是你企業結束的時候,因為在中國目前人治的社會下,你的企業是不被法律保護的。

        讓我們來算一算這個賬。一個年營業額為一億的企業,企業的正常平均獲利為五百萬〈營業額的5%〉,其他九千五百萬〈營業額的95%〉到那裡去了?當然是用於付薪資、買原料、管理與財務、及稅務支出。除了部分必須進口的零組件或特殊材料與設備外,大部分直接或間接的利益均為當地政府、當地人民、或當地廠商所獲得。換句話說一家台灣企業出走,不管是西進中國,南向越南、馬、泰、菲律賓,或轉往印度,對台商來說只是增加管理的困難與投資的風險,但是,對台灣政府與台灣人民卻是大大的損失,是致命的傷害。

        產業外移伴隨而來的是關廠、抗爭、失業、搶劫、自殺、到民不聊生,所以台灣的困境,恕我套句柯林頓的詞,我不得不說:「笨蛋,問題在產業外移!」

〈作者 - 高為邦,為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

2006年2月23日 星期四

台商回流外銷特區

〈自由時報2006.2.23.

       
        台商投資中國的三個主要誘因是:廉價而充沛的勞工、便宜的土地、及優惠的稅務政策,再加上語言相通,因此有75萬台灣人,七萬多家台商公司,2800億美元的台灣資金投入中國,嚴重的產業外移造成政府稅收減少、失業率增加、經濟蕭條、社會亂象。所以我才有一個夢:如果台商能夠回流那有多好!

        台商真的有可能回流嗎?我和很多在中國投資的台商談過,答案是肯定的,包括已經在中國大陸站穩腳步的企業。他們認為只要回來後還有國際競爭力,就願意回來,至少先將部分生產線撤回來。有位台商說:「我在大陸有一種說不出來的壓力,每次到了香港才能睡個好覺,回到台灣我才整個人輕鬆起來。」為什麼?因為在中國動輒得咎,即使你目前是一個成功的台商,也無法保證明天不變成階下囚,有太多台商被牽強的理由關入大牢,這種震撼,這種對未來的不確定感,就是台商願意回來的主要原因。

        為了促使台商回流,政府必須改善投資環境,使台商回流後仍然保留起碼的國際競爭力。換句話說,得先檢討勞工制度及外勞政策,這不但費日曠時,還因為影響到當權者的利益,會滯礙難行。因此不如先闢一塊土地做為外銷特區,土地只租不賣;特區內的外勞沒有最低工資的限制,廠商或特區可自行引進不受特權的剝削,外勞的薪資就不會超過五千新台幣;政府不需要再給其他優惠,台商一定會大量回流。因為在這樣的條件下,中國吸引台灣外銷產業的優勢就不存在了。

        這樣做會影響到國內的產業嗎?當然不會!因為這些回流產業國內已不再生產,不會造成不公平的競爭。這樣做會壓縮本國勞工的就業空間嗎?剛好相反!我們可以要求特區內必須雇用百分之二十的本國勞工,因此是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而不是減少原有的就業機會。那給外勞較低的工資是否違反人權?當然不會!能吸引外勞來台灣工作的工資就是合理工資,不然他們也不會背井離鄉的來台灣工作,我們沒有必要硬性規定最低工資。

        為台商回流成立特區是挽救台灣經濟的方法之一,我們的學者、政治人物、政府官僚及利益團體請給台灣一條活路吧!不要再以人權等藉口把有可能解決問題的政策變成不可行!也請為大批中年失業而家庭陷入絕境、更甚至於走上自殺之途的台灣人想一想,他們的生存人權是否應該優先捍衛呢?

〈作者 - 高為邦,為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

2005年3月11日 星期五

反分裂法的謊言與暴力

 〈2005. 3. 11.〉

 

        三月八日中共人大開始進行審議的反分裂法,對曾經在中國投資而無辜受害的台商來說,只是更進一步看透中共政權的本質是建立在謊言與暴力之上。

天大的謊言

        反分裂法第十條是這樣寫的:「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該條法文就如過去公佈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一樣,表面上充滿善意,極盡保護之能事,但事實上說的與做的完全是兩碼子的事。在中國台商權益被侵占、台商事業被掠奪的案件層出不窮,件件都是違反中國商業法、民法、刑法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但是卻沒有一個台商能夠依法討回公道的。胡錦濤上台以後,發表充滿善意的對台政策,「要深入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及「凡是有利於台灣人民的利益,我們都要全力推動。」可是兩年來本協會受理諸多受害台商的指控,曾不斷透過各種「合法」管道和媒體,多次呼籲中共應盡快處理台商受害案件,合理的賠償受害台商損失,但是到目前為止,中共的當權機構仍然是相應不理。這說明過去公佈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只是為了解除台商投資戒心的障眼法,而胡錦濤總書記的善意喊話也不過是統戰宣傳的新招數吧。因此,台灣人民是不會再被騙了,反分裂法第十條只不過是另外一個天大的謊言。

蠻橫的暴力

        三月八日中國時報的最新民調顯示:台灣民眾贊成愈快統一愈好僅占1.2%;先維持現狀再統一占10.2%;永遠維持現狀占48.7%;先維持現狀再獨立占14.2%;愈快獨立愈好占4.1%。這不是已經明白表示台灣人民現在不願意、未來也不願意與你上床〈統一〉,換句話說,反分裂法第八條「和平統一的條件完全喪失」已經成立,你們是否現在「得採取非和平方式」解決?

        我認為蠻橫的暴力只會使兩岸越行越遠,中共的領導人實在應該好好反省,努力改頭換面,讓政治變得民主一點,社會變得自由一點,懂得尊重人權,加速力行法治,兩岸關係自然改善,統一才有可能水到渠成。而不是依〝法〞霸王硬上弓,即使暴力得逞,換來的不是美好的明天,而是台灣人民世世代代無休無止的歷史罵名。

(作者 - 高為邦,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  理事長)

【投保法】破產!【反分裂法】誰信?

 〈自由時報  2005. 3. 11.〉


        反分裂法第十條是這樣寫的:「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該條法文就如過去公佈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一樣,表面上充滿善意,極盡保護之能事,但事實上說的與做的完全是兩碼子的事。

        在中國台商權益被侵占、台商事業被掠奪的案件層出不窮,件件都是違反中國商業法、民法、刑法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但是卻沒有一個台商能夠依法討回公道的。

        胡錦濤上台以後,發表充滿善意的對台政策,「要深入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及「凡是有利於台灣人民的利益,我們都要全力推動。」可是兩年來本協會受理諸多受害台商的指控,曾不斷透過各種「合法」管道和媒體,多次呼籲中共應盡快處理台商受害案件,合理的賠償受害台商損失,但到目前為止,中共的當權機構仍然是相應不理。胡錦濤總書記的善意喊話早已變成統戰宣傳,【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也已變成了可以瞞人耳目的遮羞布!

(作者 - 高為邦,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  理事長)

反分裂法的謊言與暴力

 三月八日中共人大開始進行審議的反分裂法,對曾經在中國投資而無辜受害的台商來說,只是更進一步看透中共政權的本質是建立在謊言與暴力之上。
天大的謊言
反分裂法第十條是這樣寫的:「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該條法文就如過去公佈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一樣,表面上充滿善意,極盡保護之能事,但事實上說的與做的完全是兩碼子的事。在中國台商權益被侵占、台商事業被掠奪的案件層出不窮,件件都是違反中國商業法、民法、刑法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但是卻沒有一個台商能夠依法討回公道的。胡錦濤上台以後,發表充滿善意的對台政策,「要深入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及「凡是有利於台灣人民的利益,我們都要全力推動。」可是兩年來本協會受理諸多受害台商的指控,曾不斷透過各種「合法」管道和媒體,多次呼籲中共應盡快處理台商受害案件,合理的賠償受害台商損失,但是到目前為止,中共的當權機構仍然是相應不理。這說明過去公佈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只是為了解除台商投資戒心的障眼法,而胡錦濤總書記的善意喊話也不過是統戰宣傳的新招數吧。因此,台灣人民是不會再被騙了,反分裂法第十條只不過是另外一個天大的謊言。
蠻橫的暴力
三月八日中國時報的最新民調顯示:台灣民眾贊成愈快統一愈好僅占1.2%;先維持現狀再統一占10.2%;永遠維持現狀占48.7%;先維持現狀再獨立占14.2%;愈快獨立愈好占4.1%。這不是已經明白表示台灣人民現在不願意、未來也不願意與你上床〈統一〉,換句話說,反分裂法第八條「和平統一的條件完全喪失」已經成立,你們是否現在「得採取非和平方式」解決?

我認為蠻橫的暴力只會使兩岸越行越遠,中共的領導人實在應該好好反省,努力改頭換面,讓政治變得民主一點,社會變得自由一點,懂得尊重人權,加速力行法治,兩岸關係自然改善,統一才有可能水到渠成。而不是依〝法〞霸王硬上弓,即使暴力得逞,換來的不是美好的明天,而是台灣人民世世代代無休無止的歷史罵名。(自由時報2005.3.11.)

2005年2月26日 星期六

【反分裂國家法】的沈思

【反併吞、護台灣】研討會    2005. 2. 26.



投資中國的風險

        在我還沒有談到【反分裂國家法】對台商的影響之前,先談一談投資中國的陷阱,我最近將台商受害案例做了一個簡單的分類,中國坑騙台商的手段大約可以分成十類,再進一步深入探討就會發現骨子裡只有一種方法,那就是利用司法侵占台商權益、掠奪台商產業、剝奪台商自由、或迫害台商的人身安全。

  1994年中國政府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其目的並不是為了保護去中國投資的台商,其真正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台商投資的信心,解除台商的戒心,我這樣說不是故意污衊中共,而是有事實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四條是這樣規定的:「國家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在如此冠冕堂皇的說詞之下,再看看台商實際上受到什麼樣的待遇,第一個例子是:1994年台商孫立中在上海松江買了一塊地,蓋了一座工廠,生產台灣肉粽,八年後一個建商要蓋奧林匹克花園社區,台商孫立中的台灣肉粽廠正處於該社區的大門位置,建商不想以市價來購買台商的土地,勾結政府要用徵收的方式取得,台商孫立中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覆議,上海市政府的答覆是蓋商品屋是「國家規劃」,認為該徵地行為符合公共利益。台商松孫立中向上海市中級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院裁判是:上海市政府已經答覆了你的行政覆議,行政覆議的決定就是最終裁決,換言之上海市政府行政覆議的決定是高於【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台商孫立中到目前為止仍然拒絕接受微乎其微的補償金。

        1997年台商廖宜錦投入了五百萬人民幣的硬體建設,獲得江西龍南縣龍南公園二十五年的經營權,不到五年政府為了另一個建商要蓋渥江明珠商業城,要徵收他的土地,他抗爭一陣子,人身安全備受威脅,不得已只好接受四十九萬人民幣的補償金,可是當他簽署了解除龍南公園經營合約及補償協議書,那不到原投資金額十分之一的補償金也被當局追回。台商廖宜錦只能保住自己的性命身無分文的離開江西龍南。

        再舉一個例子,1999125日中國政府又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也就是說1994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只是原則上的宣示,不能發揮實質保護台商的效應,為了補強才訂定【實施細則】,【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一共十五條,而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增加了十六條變成三十一條,條文與內容都增加了。海基會立即召開了一個研討會,邀請台商代表、法律教授、台商社團、會計師、經濟部官員及陸委會官員,結論是:宣示的意味大,優惠的條文寥寥無幾,但重點還是在會不會執行。可惜的是這樣的結論只發表在【兩岸經貿】雜誌上,廣大的台商與台灣民眾並不知情,因此【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的公佈,配合無知媒體的炒作,再次得逞,掀起另一波投資的熱潮。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台商 許淑惠 女士投資了二百萬人民幣,在北京開了一家美輪美奐可容納三百客人的台灣大酒店,因欠了九萬人民幣的租金,房東帶來了近百名壯漢,沒有任何官方人員在場,也沒有任何執法文件,強行進入店內,除了搬走部分設備外,趕走原有員工,並將〝台灣大酒店〞的招牌拆除,換成〝潮順福大酒店〞,歷時四天,完成鳩佔鵲巢目的。

        我追蹤了近百件台商受害案件,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台商能討回公道的!也可以說中國是一個無法無天的社會,過去是,現在也是!在過去舉凡鬥爭地主、消滅資本家、三反、五反,反右以及後來的文化大革命,沒有一次是根據法律來發動的。鄧小平實行的所謂「中國式的社會主義」,經濟的開放帶來繁榮,但政治上仍然是無產階級專政體制,毫無改革,造成腐敗,治國靠的還是謊言與暴力。因為不是依法治國,所以中國才會變成一個無法無天的叢林社會,訂定法律是用來整肅異己的,不是用來維持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的,不然中國法院怎麼會每年都有十萬件的冤、假、錯案件呢?不然怎麼會每年都有數萬人上訪北京申冤呢?台商因為不了解投資中國的風險,無法獲得前進中國而陣亡的正確資訊,受到不實的宣傳,誤入叢林,被騙、被坑、被殺便成了很自然的結果,台灣民眾與台商對中國社會的認識不清,對中國投資陷阱毫不知情,難道我們的政府不要負責嗎?

【反分裂國家法】對台商的影響

        台商在中國經商,求生存完全看人臉色,成功與否的主控權並不能掌握在自己手中,被非經濟因素逼垮的中小型企業台商已經成千上萬,大企業的管理嚴謹,下手比較困難,我認為下不下手只有政策考量。就以中國的大企業家來說,牟其中、楊斌及仰融都曾風光一時。但到了現在,可能是權力鬥爭的結果,牟其中、楊斌已經被關入大牢,仰融也逃到美國。中國的大企業家都沒有保障,更何況是敵對方的台商企業!

  去年 五月二十四日 國台辦發言人張銘清說「對於在中國賺錢又回台灣支持〝台獨〞的人,我們是不歡迎的。」【反分裂國家法】訂定之後,國台辦發言人張銘清的說法應該是「對於在中國賺錢又回台灣支持〝台獨〞的人,我們不但不歡迎,還要依據【反分裂國家法】將當事人判處徒刑,即使你逃到其他國家,我們也可以將你引渡回中國接受審判。」
 
     中共訂定任何一個法律都是有他政治目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訂定的目的在於解除台商投資中國的恐懼心理。【反分裂國家法】之訂定目的在於恐嚇台灣,政府要走向獨立,我打你;個人要支持獨立,我辦你,台灣民眾不去大陸我拿你沒輒,可是在中國大陸的台商我可就能把你吃得死死地,現在對付台商除了逃稅、行賄、走私、詐騙、台諜,虛假投資等刑事藉口外,又多了一條分裂國家罪。因此【反分裂國家法】訂定以後,我預測所有在中國的台商都會認同一個中國原則,都會贊成一國兩制,都會反對台獨。即使台商如此忍氣吞聲,台商也無法避免被騙、被坑、被關、最後淪為一無所有的悲慘命運!

        去中國投資會遇到無法掌控的風險,不去又失去企業的競爭力,那我們該怎麼辦?我們能做什麼?我認為揭發中國投資黑暗面可以留住台商,改善台灣投資環境讓台商回流。以下兩點供在座先進思考。

一、政府有責任提供正確的投資資訊

        台商一窩蜂前往中國投資是因為不了解投資的風險,九成的投資都成了肉包子打狗,我認為認識中國的投資環境最好的辦法就是去深入了解失敗的案例,前車之鑑可以攻錯,我將我的案例寫成一本《大陸司法迫害台商實錄》寄給當時總統府祕書長陳師孟和當時陸委會主委蔡英文,我得到的回應是「寫得很真實,我們已存檔做為參考」,不但沒有協助該書的出版,更沒有藉此對投資中國的風險做點文章或宣傳。而中國政府的做為卻大大不一樣,他們在我不知情下,假借我的名義投書及接受訪問,大肆贊美大陸投資環境之優異,做假新聞矇騙,企圖吸引其他投資者。我們將兩岸政府的作為比較一下,一個是要吸引台商,招搖撞騙無所不佣其極;一個是要留住台商,卻無所作為,這場兩岸商業戰爭我們輸得很慘,但一點都不冤枉,我們能不反省嗎?
      
        我們成立〝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我去找與中國大陸關係良好立委尋求協助,如立法院台商權益促進會周錫瑋會長,中國台商發展促進會章孝嚴會長,我以為他們會有興趣了解台商受害的情形,卻沒有想到他們卻都把我當做魔鬼,唯恐避之而不及。我提出兩個計畫:編寫西進台商血淚史叢書及受害台商現身說法電視節目,前任陸委會陳明通副主委、現任陸委會吳釗燮主委及邱太三副主委都以沒有經費為理由,無法資助這兩個計劃的推動。我認為如果台灣人民能夠知道受害台商種種不平的遭遇,即使用八人大轎來抬你,你也不敢去投資!那三通不就沒有什麼可怕了?。所以提供正確的投資資訊是當務之急,難道這不是政府的責任嗎?對付中共在野黨沒種,執政黨無能,一個沒種,一個無能,只會互鬥,我們台灣還有前途嗎?

二、政府有義務改善台灣的投資環境

        我從來沒有看過在這個世界上有任何一個國家把幾乎所有的工廠移到另一個國家的案例,更荒謬的是移到一個處心積慮地要以武力消滅我們的國家;我也不能理解台灣只做研發與行銷而能成功的經濟政策!據我所知一個再先進的公司的研發與行銷人力也只佔公司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其他九成的人力都轉為服務業?有這麼多服務業的工作機會嗎?西進造成大量失業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因此留住要出走的台商與爭取台商回流是當務之急。
我請教過很多成功的台商,在什麼條件下你們願意把你們的工廠搬回台灣?答案很簡單:只要企業還能具有國際競爭力。台商去中國投資的主要誘因不外三點:廉價的勞工,便宜的土地及優惠政策,我們難道就無法克服這三個難題嗎?如果我們政府能闢一塊土地做為外銷特區,土地只租不賣;特區內的勞工不受勞基法最低工資的限制,自行引進不受特權的剝削,外勞的薪資就不會超過五千新台幣;政府再給同樣的優惠,那中國大陸就沒有吸引台商的優勢了。

        我問過員工接近萬人的台商老闆,你的企業已經在中國大陸站穩了,為什麼你肯把它移回台灣,他說:「我在大陸有一種說不出來的壓力,每次到了香港才能睡個好覺,回到台灣我才整個人輕鬆起來。」全世界最大製鞋廠老闆在一次訪問中表示,在1996年兩岸發生飛彈危機時,他認為他的企業必定會被中國當局接收,因此做了最壞的打算,準備放棄一切回台灣。台商在中國大陸的不確定感及危機感是他們願意回來的主因。

        為台商回流成立特區是挽救台灣經濟的方法之一,但我耽心我們的政治人物、政府官僚及利益團體絕對有能力把可能解決問題的方法變成不可能!在座關心台灣前途的先進們,讓我們一起為這塊土地打拚吧!

(作者 - 高為邦,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  理事長)

【反分裂國家法】的沈思

投資中國的風險
在我還沒有談到【反分裂國家法】對台商的影響之前,先談一談投資中國的陷阱,我最近將台商受害案例做了一個簡單的分類,中國坑騙台商的手段大約可以分成十類,再進一步深入探討就會發現骨子裡只有一種方法,那就是利用司法侵占台商權益、掠奪台商產業、剝奪台商自由、或迫害台商的人身安全。
  1994年中國政府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其目的並不是為了保護去中國投資的台商,其真正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台商投資的信心,解除台商的戒心,我這樣說不是故意污衊中共,而是有事實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四條是這樣規定的:「國家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在如此冠冕堂皇的說詞之下,再看看台商實際上受到什麼樣的待遇,第一個例子是:1994年台商孫立中在上海松江買了一塊地,蓋了一座工廠,生產台灣肉粽,八年後一個建商要蓋奧林匹克花園社區,台商孫立中的台灣肉粽廠正處於該社區的大門位置,建商不想以市價來購買台商的土地,勾結政府要用徵收的方式取得,台商孫立中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覆議,上海市政府的答覆是蓋商品屋是「國家規劃」,認為該徵地行為符合公共利益。台商松孫立中向上海市中級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院裁判是:上海市政府已經答覆了你的行政覆議,行政覆議的決定就是最終裁決,換言之上海市政府行政覆議的決定是高於【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台商孫立中到目前為止仍然拒絕接受微乎其微的補償金。
    1997年台商廖宜錦投入了五百萬人民幣的硬體建設,獲得江西龍南縣龍南公園二十五年的經營權,不到五年政府為了另一個建商要蓋渥江明珠商業城,要徵收他的土地,他抗爭一陣子,人身安全備受威脅,不得已只好接受四十九萬人民幣的補償金,可是當他簽署了解除龍南公園經營合約及補償協議書,那不到原投資金額十分之一的補償金也被當局追回。台商廖宜錦只能保住自己的性命身無分文的離開江西龍南。
    再舉一個例子,1999125日中國政府又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也就是說1994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只是原則上的宣示,不能發揮實質保護台商的效應,為了補強才訂定【實施細則】,【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一共十五條,而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增加了十六條變成三十一條,條文與內容都增加了。海基會立即召開了一個研討會,邀請台商代表、法律教授、台商社團、會計師、經濟部官員及陸委會官員,結論是:宣示的意味大,優惠的條文寥寥無幾,但重點還是在會不會執行。可惜的是這樣的結論只發表在【兩岸經貿】雜誌上,廣大的台商與台灣民眾並不知情,因此【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的公佈,配合無知媒體的炒作,再次得逞,掀起另一波投資的熱潮。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台商 許淑惠 女士投資了二百萬人民幣,在北京開了一家美輪美奐可容納三百客人的台灣大酒店,因欠了九萬人民幣的租金,房東帶來了近百名壯漢,沒有任何官方人員在場,也沒有任何執法文件,強行進入店內,除了搬走部分設備外,趕走原有員工,並將〝台灣大酒店〞的招牌拆除,換成〝潮順福大酒店〞,歷時四天,完成鳩佔鵲巢目的。
    我追蹤了近百件台商受害案件,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台商能討回公道的!也可以說中國是一個無法無天的社會,過去是,現在也是!在過去舉凡鬥爭地主、消滅資本家、三反、五反,反右以及後來的文化大革命,沒有一次是根據法律來發動的。鄧小平實行的所謂「中國式的社會主義」,經濟的開放帶來繁榮,但政治上仍然是無產階級專政體制,毫無改革,造成腐敗,治國靠的還是謊言與暴力。因為不是依法治國,所以中國才會變成一個無法無天的叢林社會,訂定法律是用來整肅異己的,不是用來維持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的,不然中國法院怎麼會每年都有十萬件的冤、假、錯案件呢?不然怎麼會每年都有數萬人上訪北京申冤呢?台商因為不了解投資中國的風險,無法獲得前進中國而陣亡的正確資訊,受到不實的宣傳,誤入叢林,被騙、被坑、被殺便成了很自然的結果,台灣民眾與台商對中國社會的認識不清,對中國投資陷阱毫不知情,難道我們的政府不要負責嗎?
【反分裂國家法】對台商的影響
台商在中國經商,求生存完全看人臉色,成功與否的主控權並不能掌握在自己手中,被非經濟因素逼垮的中小型企業台商已經成千上萬,大企業的管理嚴謹,下手比較困難,我認為下不下手只有政策考量。就以中國的大企業家來說,牟其中、楊斌及仰融都曾風光一時。但到了現在,可能是權力鬥爭的結果,牟其中、楊斌已經被關入大牢,仰融也逃到美國。中國的大企業家都沒有保障,更何況是敵對方的台商企業!
  去年 五月二十四日 國台辦發言人張銘清說「對於在中國賺錢又回台灣支持〝台獨〞的人,我們是不歡迎的。」【反分裂國家法】訂定之後,國台辦發言人張銘清的說法應該是「對於在中國賺錢又回台灣支持〝台獨〞的人,我們不但不歡迎,還要依據【反分裂國家法】將當事人判處徒刑,即使你逃到其他國家,我們也可以將你引渡回中國接受審判。」
   中共訂定任何一個法律都是有他政治目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訂定的目的在於解除台商投資中國的恐懼心理。【反分裂國家法】之訂定目的在於恐嚇台灣,政府要走向獨立,我打你;個人要支持獨立,我辦你,台灣民眾不去大陸我拿你沒輒,可是在中國大陸的台商我可就能把你吃得死死地,現在對付台商除了逃稅、行賄、走私、詐騙、台諜,虛假投資等刑事藉口外,又多了一條分裂國家罪。因此【反分裂國家法】訂定以後,我預測所有在中國的台商都會認同一個中國原則,都會贊成一國兩制,都會反對台獨。即使台商如此忍氣吞聲,台商也無法避免被騙、被坑、被關、最後淪為一無所有的悲慘命運!
去中國投資會遇到無法掌控的風險,不去又失去企業的競爭力,那我們該怎麼辦?我們能做什麼?我認為揭發中國投資黑暗面可以留住台商,改善台灣投資環境讓台商回流。以下兩點供在座先進思考。
一、政府有責任提供正確的投資資訊
    台商一窩蜂前往中國投資是因為不了解投資的風險,九成的投資都成了肉包子打狗,我認為認識中國的投資環境最好的辦法就是去深入了解失敗的案例,前車之鑑可以攻錯,我將我的案例寫成一本《大陸司法迫害台商實錄》寄給當時總統府祕書長陳師孟和當時陸委會主委蔡英文,我得到的回應是「寫得很真實,我們已存檔做為參考」,不但沒有協助該書的出版,更沒有藉此對投資中國的風險做點文章或宣傳。而中國政府的做為卻大大不一樣,他們在我不知情下,假借我的名義投書及接受訪問,大肆贊美大陸投資環境之優異,做假新聞矇騙,企圖吸引其他投資者。我們將兩岸政府的作為比較一下,一個是要吸引台商,招搖撞騙無所不佣其極;一個是要留住台商,卻無所作為,這場兩岸商業戰爭我們輸得很慘,但一點都不冤枉,我們能不反省嗎?
   我們成立〝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我去找與中國大陸關係良好立委尋求協助,如立法院台商權益促進會周錫瑋會長,中國台商發展促進會章孝嚴會長,我以為他們會有興趣了解台商受害的情形,卻沒有想到他們卻都把我當做魔鬼,唯恐避之而不及。我提出兩個計畫:編寫西進台商血淚史叢書及受害台商現身說法電視節目,前任陸委會陳明通副主委、現任陸委會吳釗燮主委及邱太三副主委都以沒有經費為理由,無法資助這兩個計劃的推動。我認為如果台灣人民能夠知道受害台商種種不平的遭遇,即使用八人大轎來抬你,你也不敢去投資!那三通不就沒有什麼可怕了?。所以提供正確的投資資訊是當務之急,難道這不是政府的責任嗎?對付中共在野黨沒種,執政黨無能,一個沒種,一個無能,只會互鬥,我們台灣還有前途嗎?
二、政府有義務改善台灣的投資環境
我從來沒有看過在這個世界上有任何一個國家把幾乎所有的工廠移到另一個國家的案例,更荒謬的是移到一個處心積慮地要以武力消滅我們的國家;我也不能理解台灣只做研發與行銷而能成功的經濟政策!據我所知一個再先進的公司的研發與行銷人力也只佔公司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其他九成的人力都轉為服務業?有這麼多服務業的工作機會嗎?西進造成大量失業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因此留住要出走的台商與爭取台商回流是當務之急。
我請教過很多成功的台商,在什麼條件下你們願意把你們的工廠搬回台灣?答案很簡單:只要企業還能具有國際競爭力。台商去中國投資的主要誘因不外三點:廉價的勞工,便宜的土地及優惠政策,我們難道就無法克服這三個難題嗎?如果我們政府能闢一塊土地做為外銷特區,土地只租不賣;特區內的勞工不受勞基法最低工資的限制,自行引進不受特權的剝削,外勞的薪資就不會超過五千新台幣;政府再給同樣的優惠,那中國大陸就沒有吸引台商的優勢了。
我問過員工接近萬人的台商老闆,你的企業已經在中國大陸站穩了,為什麼你肯把它移回台灣,他說:「我在大陸有一種說不出來的壓力,每次到了香港才能睡個好覺,回到台灣我才整個人輕鬆起來。」全世界最大製鞋廠老闆在一次訪問中表示,在1996年兩岸發生飛彈危機時,他認為他的企業必定會被中國當局接收,因此做了最壞的打算,準備放棄一切回台灣。台商在中國大陸的不確定感及危機感是他們願意回來的主因。
為台商回流成立特區是挽救台灣經濟的方法之一,但我耽心我們的政治人物、政府官僚及利益團體絕對有能力把可能解決問題的方法變成不可能!在座關心台灣前途的先進們,讓我們一起為這塊土地打拚吧!

〈【反併吞、護台灣】研討會2005.2.26.